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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肺炎”疫情下的劳工问题(四方面、15问答)

    日期:2020-02-05

阅读提示:

1、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各地政策有所差异,本文主要立足于浙江的实际情况,其他地区与本文不一致的,遵照当地规定执行。

2、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3、鉴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如有不妥或疏漏之处,请予谅解并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主要政策性文件: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

新型肺炎疫情下的劳工问题,主要可分为以下个方面:

一、休假与工资(7问答)

二、工伤认定(1问答)

三、劳动关系处理(5问答)

四、其他(2问答)

 

一、休假与工资

1.春节延长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2日)和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一张图告诉你:

2.上述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1131日、21日、2日、8日、9日休息日

ü 安排上班而不能调休的,需要支付200%工资;

ü 未安排上班的,正常发放工资

223日、4日、5日、6日、7日延期复工日

ü 特殊企业提前复工的,支付正常工资。

注:特殊企业是指,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ü 非特殊企业不得提前复工,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3210日后复工的

ü 正常发放工资;

ü 若有居家隔离、确认后医疗期(非工伤)的,按照病假处理。    

制表如下:

具体情形

1.31-2.2

2.3-2.7

2.8和2.9

2.10复工之后

医疗观察期

照常发放工资

照常发放工资

医疗隔离期

照常发放工资

照常发放工资

政府紧急措施

照常发放工资

照常发放工资

居家隔离

照常发放工资

按照病假处理

确诊后医疗期(非工伤)

照常发放工资

按照病假处理

正常提供劳动

视为休息日加班

照常发放工资

视为休息日加班

照常发放工资

来源:澜停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公众号,略有改动

3.企业在2月3日至7日期间是否可按照年休假的方式安排员工。

可以的,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

4.企业可以提前复工吗?提前复工会怎样?

除特殊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提前复工,否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治安处罚(警告、罚款、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妨害传染病治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行政处分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5.若因疫情无法在延迟复工期满后按时返工的职工,该如何处理?

n 特殊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注:特殊职工是指,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n 对于非特殊职工,建议企业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

ü 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企业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

ü 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ü 其他比如安排调整薪酬、缩短工时等方式。

6.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职工加班,职工是否有权拒绝?

不可以。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根据《劳动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7.企业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不存在。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

8.职工在怎么样的情况下感染新型肺炎属于工伤或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1、因工作原因导致。医护人员或相关人员在新型肺炎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肺炎或因感染新型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从事疫情防控志愿活动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职工在从事疫情防控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关系的处理

9.企业可以拒绝录用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

不可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职工已经被治愈,此时拒绝录用构成歧视。

10.企业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职工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职工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1.职工应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不可以。特殊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至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结束。

12.特殊职工在隔离期内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特殊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者职工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13.企业可否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

   不建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若企业确需裁员的,特殊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不得纳入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范畴。

 

四、其他

14.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企业应该如何操作?

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企业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企业职工约定按照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15.受疫情疫情,劳动仲裁时效和审理期限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附有关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法》

《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障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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