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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肺炎”疫情下的合同履行问题

  作者:马丽  日期:2020-02-04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不仅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构成了威胁,对社会公共卫生构成巨大挑战,同时也对国民经济造成了不少影响。因控制疫情需要,国家、政府采取了延长假期、封城封路、停止营业、延期开工等一系列措施,各企业各公民为控制疫情也作出了巨大努力。

在此情况下,疫情也对企业和个人的合同履行造成了影响,客观上使得有些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瑕疵(例延期履行)。从法律上来说,可选择的路径主要为利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缘由变更或解除合同。那么本次疫情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一、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内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例如洪水、地震、疫情 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二是社会原因,例如战争、政变、政府禁止令、罢工等。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的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后果

(1)解除合同;(2)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合同责任。

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程序

单方通知即可解除

个案中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以上可见,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内涵和后果有相似有差异。在此不作理论上的深入研究,仅针对本次疫情,结合“非典”时期的有关案例,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二、参考案例

目前国家尚未对本次疫情出台相关司法文件。由于本次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类似,故那时的相关文件和司法判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典型案例如下:

n 裁判观点一:认定为不可抗力

案例一:法院认为,九鑫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在2003年2月份、4月份及6月份,3个月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月销售回款100万元的任务,按照约定应按缺额的30%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九鑫公司履行合同期间,在销售区域内发生了“非典”役情,其对销售行为的影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且东风公司在2003年初新生产新肤螨灵软膏后,没有及时办理相关的市场销售手续,属于迟延履行法定义务的合同附随义务,对市场销售亦造成一定影响,故九鑫公司依法应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吉林九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东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63号】

案例二:法院认为,本案承租人刚经营酒店不久,2018年4月酒店抗击“非典”关门歇业,歇业5个月,2014年5月许,酒店逢门前榆黄路拓宽改造,又歇业5个月,“非典”、榆黄路拓宽改造均是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间承租人没有经营收入,依法应免除承租人10个月租金11÷12×10≈91667元。

——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王树文与郭宏伟租赁合同纠纷案【(2018)晋04民终2272号】

n 裁判观点二:认定为构成情势变更,适用公平原则

案例三:丹阳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由于双方订立合同后出现了“非典”疫情,致使被告的饭店不能正常经营,从而使被告履行合同的能力受到了极大影响,这种情况应当认为出现了情势变更,又由于双方协议期限为三年,被告为租房经营已付予一定的装修投资,而目前被告方租用的时间较短,现在“非典”疫情已过,只要被告正常经营并及时付清房租,合同继续履行不仅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也会使被告租房经营三年的目的得到实现,为鼓励交易,并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平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银行丹阳支行诉景国庆租赁合同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3)丹民初字第2371号】

案例四法院认为,关于“非典”期间扣减租赁费的争议。“非典”疫情,是突发的、不可预知的灾害。在“非典”期间,原告租赁的宾馆停止营业,造成经济损失是现实存在的,该损失是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时无法预计的,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因此适当减免租赁费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且有两委成员签字认可,对此应予认定

——李培艳、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2018)鲁06民终268号】

n 裁判观点三:认为属于正常经营风险

案例五:法院认为:当时我国虽然出现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原告不能以当时“非典”疫情的出现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因素亦不是当事人不承担解除合同责任的必然条件,故原告以此为由,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2期(总第100期))

案例六:法院认为,“2003年因非典期间造成升华宾馆停业4个月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失是姜玉阁经营升华宾馆期间遭遇的不可抗力,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该经营风险不应由巨源公司承担,故一审判决中关于支持姜玉阁主张减免非典期间相应承包费18.2667万元的判决内容错误,应予纠正。

——辽源市巨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姜玉阁、辽源市升华宾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2017)吉04民终441号】

    虽然不同法院判决不同,但通过案例检索及分析可知,在“非典”时期合同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法院均将“非典”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予以处理;也有部分法院将其认定为情势变更,;当然也有极少部分法院认为“非典”疫情期间的经营损失,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应当损失自担。

 

三、实务总结

对于此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可否根据本次疫情减免责任或解除合同,由于各地区疫情程度不一、政府管制措施不同、各企业履行条件不同,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审查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与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瑕疵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合同有无相关约定等因素个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整体而言,如果本次疫情导致一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在疫情期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减免合同义务;如果本次疫情虽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不至于不能履行,但履行可能导致显失公平,也可主张情势变更。对于法律实务而言,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以及案件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方案。

再者,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1月31日将此次疫情定性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次疫情的规模、影响很可能大于2003年的“非典”。相信日后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会更多地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平衡各方利益。

 

四、实操建议

    诚然受合同影响一方可以根据本次疫情的情况结合自身需求提出具体的诉求,但仍当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1、对已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以及其他书面文件进行梳理,确认己方义务是否在履行期,衡量受本次疫情的影响程度、查找有无不可抗力等相关条款。如无相关条款,建议在日后类似合同拟定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2、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当事人、开具不可抗力证明、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工作,优先采用协商的方式处理合同履行事宜,视实际情况变更或解除合同,并落实为书面文件。

3、收集并固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及时关注国家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发布的信息以及出台的相关政策及文件。

4、不可抗力参考条款:

      x条  不可抗力

      X.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非由于受影响方过错或疏忽而导致本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的事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肺炎等严重疫情:

3)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4)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或停运;

5)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6)政府行为,如政府部门或其他对受影响方有管辖权的组织颁布的法律、规则、规章、指示或命令

X.2  受影响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情况和理由,并且应在通知发出后【10】天内提供适当合理的相关书面证明。

X.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使另一方因此所受的影响降到最低。如果因受影响方未能或怠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或未能或怠于采取补救措施而致使另一方所受损失扩大,受影响方应就扩大的损失赔偿另一方。

X.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60】天内,该事件仍在继续并且在该等期间内,受影响方始终无法履行期在本合同项下的实质性义务,则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或按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X.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附: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5月13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

“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失效)

......

(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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