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在吴丹阳律师的主持下,我所开展了2014年第一次业务学习,主要学习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会上,吴丹阳律师针对该司法解释及法律实践,就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售后回租、租赁物的立项审批、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融资期限、租金、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租赁物保险、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违约责任、诉讼请求竞合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解析,全体律师进行了积极探讨,学习氛围融洽。
在所两位实习律师认为,此次学习对自身帮助很大,并表示还会进一步学习这方面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