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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出新规,消费者权益有保障

    日期:2017-01-12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人民日报
编辑:浙江非可律师事务所 马丽

  1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该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近几年,以“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带给广大消费者更多的便利和实惠,网络消费环境持续向好。同时,网络消费环境与广大消费者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办法》重点明确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退回商品的完好标准以及无理由退货的程序等三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办法》在《消法》基础上列举了三类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便于经营者对某些确实不宜退货的特殊商品进行事先明确排除。《消法》曾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做了规定,包括:①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②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③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以及⑤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实际中,一些电商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介绍,办法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补充了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需要说明的是,网络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性质、商品包装千差万别,难以通过一一列举具体商品名录的方式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所以,《办法》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以更贴近网络交易实际,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此外,网络商品销售者应采取技术手段或其他措施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如果在消费者付款之前,没有一对一单独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二、关于退回商品的完好标准。

  《消法》规定了无理由退货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退回商品应当完好,但是如何判断商品是否完好一直以来是各方争议的焦点。《办法》规定了商品完好的一般性标准和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所谓一般性标准是指将一般商品的“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办法》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但是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
所谓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是指: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三、关于无理由退货的程序。

  《办法》明确无理由退货的程序具体分为四步:

  首先,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

  其次,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再次,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最后,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此外,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指出,考虑到电视、电话、邮购与网络购物虽然销售媒介不同,但在适用《消法》无理由退货规定方面大部分特征是相同的。目前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方式还没有专门的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可以依照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制来执行。

  文末,一张图教大家明白网购七日退货标准和程序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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