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能源法》篇章结构 《能源法》共九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能源法》开宗明义规定其目的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从篇章到具体条目,“国家能源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穿《能源法》始终。 三、《能源法》立法亮点解读 1、能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能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主要……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能源法》明确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能源价格的形成既考虑市场因素,也考虑政府的宏观调控。 2、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 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系《能源法》的一大立法亮点,《能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要采取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转型、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等举措,主要包括水能(第二十四条),风能、太阳能(第二十五条),生物质能、地热能(第二十六条),核能(第二十七条),煤炭(第二十八条),石油、天然气(第二十九条),电力(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以及氢能(第三十三条),具体法条如下: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小型水电站。 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水电站,应当符合流域相关规划,统筹兼顾防洪、生态、供水、灌溉、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液体燃料、生物天然气。 国家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全国核电发展和布局,依据职责加强对核电站规划、选址、设计、建造、运行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煤矿矿区循环经济,优化煤炭消费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强石油、天然气国内供应保障能力。 石油、天然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鼓励规模化开发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 国家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鼓励采用先进、集约的加工转换方式。 国家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第三十条 国家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能源法规定国家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小型水电站。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推进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有助于优化我国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突出能源科技创新的引领 《能源法》第六章对“能源科技创新”作出专章规定,强化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为能源领域培育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能源法》规定,能源科技创新领域应当作为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鼓励、引导资金投入,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发展,鼓励支持能源科技高素质专业人才培养,进一步提升资源投入与保障力度,通过多举措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
4、建立可再生能源消纳制度和绿证制度。 《能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制度的消纳主体,即由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主体予以消纳。 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能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绿证制度:“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能源法》的绿证制度,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消纳,通过绿证证明用户完成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况,使得消纳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当某一消纳主体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超出了自身消纳量时,可将超出部分出售给消纳量不足的消纳主体予以盈利,形成良性循环,推动能源消费向低碳化、绿色话方向转型。 《能源法》的颁布是能源领域立法的里程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领域单行法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方面相辅相成,共同维护能源领域法治的运行,也为行业主体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海域内开展能源活动提供基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