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某单位,名字颇有历史渊源。后因企业重组、并购调整,拟注销登记,担心注销后企业名称被别人的公司注册使用,咨询如何解决。
这次主要说说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问题。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不得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原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为了帮助理解,举例说明:
A老板的真好食品有限公司经过十几年的经营。后因各种原因,于2021年1月1日注销。
B老板也想设立一家叫“真好”的食品有限公司。如果他是在2022年1月1日前去注册,因为没满1年,那就注册不了。如果是在2021年1月1日后去注册,已经超过了1年,如果没有其他不能注册的情形,就可以使用该企业名称。
如果C老板在2021年7月1日想注册一家“真好”的咨询公司,因为行业不一样,如果没有其他不能注册的情形,还是可以使用该企业名称的。
那么,是否1年后原企业名称就很难被保护?
其实,企业名称的保护主要还是通过注册商标保护。如果觉得自己的企业名称比较重要,建议在公司成立后尽早注册商标。
如果一直没有申请商标,但确实享有一定知名度。在注销后有人不正当地使用了原企业名称,该怎么办?
这个时候处理就比较麻烦,如果注销后的公司有承继单位的,比如A公司并入了B公司并办理了注销企业,那么可以以B公司的名义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但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在(2020)最高法民再13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自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注销之日,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对相应企业字号享有的民事权益不复存在,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然亦对“华联”字号不享有民事权益,因此本院无须再判令金华公司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但如果这个企业名称或字号非常有名,那么可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或该条“(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律师总结
企业名称或字号犹如自然人的姓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及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