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招标项目,投标人超过3个,经审查后发现有效投标不足3家,那么此时,是否可以继续评标?
一、律师分析
这里首先需要区分一个问题:“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投标人不足三家”,对于后者,法律规定需要重新招标,但是对于前者,法律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也就是说此时否决投标有两个要件:
1、有效投标不足三家;
2、明显缺乏竞争性。
所以题目问题的核心是“是否明显缺乏竞争性”。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具有竞争性呢?
判决是否具有竞争性,不能仅按照投标人的数量来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招标方式是通过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其他公开比选途径。一般情况下,公开招标本身就表明招标具有竞争性。
(二)投标人数量法律规定投标人最少需要三家,也就是说,只要招投标程序合法,且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少于三家,就应当视为该投标有竞争。
(三)其他投标人废标理由和剩余有效投标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若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则需考虑其他投标人被废标的理由。如果其他投标人废标理由是因为价格、资格等因素,而剩余的中标人价格又较高,超过了招标人的预算,则可以认定为竞争不充分。
最后,如果其他投标人废标导致只剩一名有效投标人,则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形。
二、结论意见
只要评标专家委员会认为仍具有竞争性,可以继续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三、实务建议
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招标人要深入去分析为什么会导致有效投标不足的原因,避免严苛的否决投标的情形。同时也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出现类似情况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