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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合同没有约定该怎么办?违约金和损失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作者:马丽  日期:2021-06-25

  内容提要:①合同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对争议事项可以先协议补充,协商不成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②违约金和损失可以同时主张,但是限于“损失填平原则”,根据《民法典》第584条,损失赔偿额应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基本情况

  BASIC SITUATION

 

  A贸易公司

  B原料公司

  A公司常年向B公司采购化工材料用于出口贸易。

  以往的惯例:

  B公司先办妥出口证件→A公司付款→B公司发货

 

  案情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2020年3月,双方像往常一样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当办妥“危包证”,款到发货。合同履行期届满,买方未付款,卖方不发货。期间,买方多次询问卖方出口证件是否办妥,卖方不予回应,最后告知买方因生产问题货物短缺。买方为履行国外市场合同,只能另外购买原料,为此买方多支付34万元。后得知,因合同签定后该材料的市场价猛涨,卖方不愿继续履行原合同。

买方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共计66万元。卖方在庭审中抗辩,因买方未付款导致其未发货,并提起反诉请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最终,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卖方向买方承担违约金32万元。卖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LAWYER COMMENTS

 

甲方未付款是否构成违约?

卖方抗辩合同约定“款到发货”,因为买方没有付款因此无需发货。但实际情况是,需先由卖方履行办理出口手续的义务,尔后再由买方付款,但是该付款的前提条件没有在合同中明文约定。本所律师在代理买方时,根据买方的介绍,整理了双方的交易模式习惯,也就是先由卖方办妥出口证件,再由买方付款,最后发货。因此甲方未付款不构成违约,乙方未办理证件构成违约。

 

违约金和损失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另外,在本案中,卖方也明确告知无货。在此情况下,卖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基于“损失填补”原则,支持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2万元,未支持买方多支付的30万元损失。因此违约金和损失可以同时主张,但不一定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提醒

LAWYER ADVICE

 

第一,合同未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交易习惯确认合同内容。但是交易习惯能否确认具有不确定性,且举证责任在主张交易习惯的一方,故建议对于“付款条件”等重要事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举证不利。

第二,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首先,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如果违约金足以弥补实际损失,那么法院不再支持损害赔偿金。其次,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较难,因此建议实践中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尽量明晰、确定。

 

法条依据

LEGAL BASIS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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