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定担保增加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认可了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除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两种方式外,增加所有权保留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2 动产抵押不得对抗一定条件的买受人 买受人符合正常经营活动、已付价款、取得动产的条件,动产抵押不得与之对抗。《民法典》第404条将原来物权法中动产浮动抵押中的不得对抗规则扩大到全部动产抵押 解读案例 小王为了经营需要向设备商小李购买设备一套。付款并交付后才发现此前小李已经将该设备抵押给小张,问小王可否对抗小张的抵押权? 3 抵押不破租赁必须出租在前+转移占有 解读案例 小王将自己全款购买的房屋出租给小李,但是小李并未实际使用,后来小王又将房屋抵押给小张,请问小张可否解除与小李的合同? 可以解除。因为虽然在抵押之前已经出租,但是小李并未实际占有该房屋;但如果小李实际居住的,则小张不可以解除合同。 4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改同意为通知 无相反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只需通知抵押权人,无须抵押权人同意。 解读案例 2021年1月1日,小王向银行抵押贷款买了一套房,后来拟将房屋卖掉,是否需要银行同意? 如果抵押贷款合同中有约定需要银行同意,那么小王卖房需要银行同意;如果抵押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小王只需通知银行即可。 5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清偿顺序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按照抵押权和质权的登记、交付的先后时间确定清偿顺序。 解读案例 小王将自己的车辆抵押给小李,后又向小张借款10万元并将该车质押给小张。问,小李和小张谁可优先受偿? 小李登记在先,小张交付在后,小李的抵押权可优先实现。 6 新增十日内登记的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规则 解读案例 小王向小李购买设备,但是由于资金短缺无法全额付款,于是双方约定在购买的设备上设立抵押权,并在交付后的第8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交付后的第1天,小王把该设备质押给小张。那么小李的价款抵押权、小张的质押权的实现顺序如何? 此时,根据《民法典》第416条,小李满足在交付后的十日内办理价款抵押登记手续,小李虽然在时间上比小张晚7天,但是仍然可先于小张受偿。所以,最终的结果是价款抵押权人小李先于质权人小张。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节选)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可以。此所谓“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意味着小张主张拍卖、变卖该设备来实现抵押权时,设备所有权人小王有权拒绝拍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