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聚焦
                     0571-88961711
您现在位置:首页 > 法律聚焦 > 热点透析热点透析

民法典 · 婚姻家庭丨②婚内负债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马丽  日期:2020-09-10

 

下面

 

继续讲述

#非非与可可的故事#

 

  想到多年来两人的点点滴滴,非非最终没有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在此之后,一直与可可一起寻医治病,皇天不负苦心人,可可的病终于治愈了。但是为此,他们也欠下了不少债务。可可告诉非非,婚后为了治疗疾病,曾向朋友张三借款1万元。

  在可可治愈不久后,可可发现自己怀孕了。为可可出行方便及日后家庭需要考虑,非非贷款买了一辆车,登记在自己名下。

  可可顺利产子,非非也辞职创业,向朋友李四借款25万元设立了一家广告公司,公司收入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后李四自己因经营需要请求非非为其做担保,基于双方多年朋友及李四曾经对自己的帮助,非非同意了。

        

 

问题来了

  1、为治病借款1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车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创业借款25万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非非为李四提供的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问题1:为治病借款1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属于。一方面,该笔费用可以理解为家庭生活需要中医疗保健消费方面的支出,另一方面,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1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2:车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属于。虽然该车是由非非贷款购买,登记于非非名下,但是该汽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支出。因此车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3:创业借款25万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属于。非非用于创业的25万借款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不存在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双方做出借款的意思表示等情况,但因为广告公司的收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需要强调的是,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即在本案中需要李四举证广告公司经营收入用于非非家庭生活或者非非与可可共同经营该广告公司。

  问题4:非非为李四提供的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不属于。此案中,非非为李四提供担保系非非单方签署,没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非非家庭也不可能因担保获益。因担保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友情提示】本案结论仅适用文中案例,不代表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其他案件的意见。因不当使用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负。

 

律师总结

  根据《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单独的处理权。原则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虽无共同意思表示、但所负债务为家庭生活需要,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是在举证责任上有所不同。

  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配偶抗辩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相对比较简单的,但是在实践中处理起来还是相当复杂的,例如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每个地区、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一样,需要个案考量。

 

 

法条链接

 

  《民法典》(2021.01.01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友情连接:杭州律师网
地址:中国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中豪望江国际4号楼1005室  邮编:310008   邮箱:zjfk2013@sina.com
Copyright © 2013 浙江非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五角星科技 浙ICP备130348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