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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演变、认定标准、三方风险防控建议等

  作者:胡佳雯  日期:2020-09-1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常见于

离婚诉讼

各类借贷纠纷

执行阶段

 

涉及

债权人

举债配偶

非举债配偶

 

    一、法律规定概述

 

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举债的用途为标准

  1993年解释与婚姻法第41条,用于共同生活、抚养和赡养,但是标准模糊实践操作比较困难。“夫妻双方合谋以离婚两清、净身出户等方式恶意规避债务”盛行其道,令债权人遭受不利。

 

  第二阶段:以婚姻存续期间为标准

  解释二第24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不管夫妻事后是否离婚、是否分割财产,原则上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该规则操作性极强,几乎无需评判举债的实际用途。因此,当非举债配偶举证不充分时,绝大多数判决中法官引用解释二第24条认定举债为共同债务。 

  然而该条推行之后,各方的利益依然失衡,新的问题接踵而来。虽然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却将事态推向另一个极端,非举债配偶遭受严重不利,常见“离婚后无端被负巨额债务”等新闻报道。

  鉴于非举债配偶的权益亟待法律保护,接下来,法律规范对解释二第24条进行修正。在2018年最高院推出针对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开启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共债共签原则下综合用途标准

  总体而言,2018年解释将判断标准进一步细化、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后,《民法典》沿用2018年解释。

  2018年解释的最大亮点在于提出“共债共签”,意味着一旦夫妻做出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的性质即为共债。共同签名是共同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之一,非举债配偶追认是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种形式。总之,只要非举债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也达成举债的合意,那么该举债是共债无疑,无需判断举债的具体用途。

  夫妻单方对外表意的情况下,举债的用途依然成为标准,但是2018年解释将用途的规定明确化、细化。

  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举债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本质是家事代理权的应用。“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 

  举债超出家事范围的,性质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若债务人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那么法院将认定举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而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司法解释并不当然失效,但相抵触的以新解释为准。如我们所见,夫妻共同债务有重重叠叠的法律规范,那么判断标准到底为何?

  首先,判断举债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若为婚前举债,根据解释二第23条、1993年解释第18条,婚前单方举债用于共同生活、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该举债为共同债务。


       
    若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如下:
    第一步判断有无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若有夫妻双方与债权人的合意,那么此举债当然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论该举债的具体用途;若仅单方的举债意思表示,那么需要进一步判断。
    进一步判断该举债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此举债也当然为夫妻共同债务;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原则上举债不是共同债务,但是,有例外:
    若债权人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则法院认定该举债为共同债务。
    但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怎么认定?

 

    可参见最高院2018年解释的答记者问 浙江省高院发布审理涉夫妻债务通知(浙江省内有效)详情如下

 

 

除此以外,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

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2.一方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4.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6.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解释二第24条、1993年解释第17条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
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2018.5.2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三、风险防控建议

 

举债配偶

 

  (一)商事交易不想连累配偶,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这样做:

  1.防范于未然:

  (1)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笔债务系个人债务。注意保留有效证据,如确认书等。

  (2)对举债用途,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的安排,并让对方确认,且保留证据。

  (3)提醒配偶预防债权人对配偶意思表示追认的取证。

  (4)不用配偶的银行账户收款,不让配偶向债权人还款付息。

  2.遇有纠纷时证明:

  (1)债务用途与自己无直接关联,而是自己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

  (2)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二)为证明共同债务,主要是离婚案件中:

  可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或邮件等方式就所负债务取得配偶的追认。

 

非举债配偶

 

  (一)感情和睦的情况下,证明:

  债务用途与举债配偶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配偶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

 

  (二)夫妻长期分居、矛盾激烈等情况下:

   1.防范自身可能存在的风险,规范自身的行为:

  (1)对配偶的举债行为应谨慎签名,一旦签名,可收集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可撤销等事由的证据。

  (2)债务形成后,避免被事后追认:a.不出具《借条》《收条》《承诺书》等凭证b.个人名下的账户不供配偶使用c.与配偶签协议约定债务各自负担,并让债权人确认该协议,留下证据d.收集配偶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e收集配偶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证据。

2.纠纷中,可以证明:

  (1)自己有独立收入来源,对举债配偶的经营或投资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分享经营或投资所得。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自己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3)债务用于举债配偶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5)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

  (6)主张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7)配偶将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恶习。

  (8)配偶与第三人串通,虚构举债,主张配偶虚假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债权人

 

  (一)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防止债务人利用新规逃债,减少后期维权成本,你可以这样做:

从源头保障:

  1.谨慎选择债务人,考虑其个人的偿还能力、婚姻状况、家庭经济情况,明确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2.对债务人的借款用途予以明确,并用证据固定。

  3.若为共债

  (1)立法提倡的做法:“共债共签”,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出具凭证,借款合同、借据等。

  (2)若当时没有共签,事后要求另一方配偶追认,签订确认书等,或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QQ聊天记录等形式。

  (3)由夫妻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并保留证据。

  (4)债权人相信债务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

 

  (二)密切关注举债的去向,在关系恶化前,应积极收集证据,遇有纠纷时证明如下:

  1.关于意思表示,证明:

  (1)配偶一方的签字、追认。

  (2)推定的意思表示: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在浙江以下情形被认可:钱转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出具借条时配偶在场、向配偶归还借款本息。

  2.关于共同生产经营,证明: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

  3.利用其它法律:

  比如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538、539条或者《合同法》第52、74条,请求法院判决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或撤销。

 

拓展:共债非属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意味夫或妻的所有财产全部偿还债务。那么,哪些财产作为偿还举债的责任财产?
    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其内部财产制度一般为共同共有财产制,也可由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我国绝大多数夫妻之间默认适用共同共有制。尽管夫妻财产共有,除了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之外,在婚姻存续期间仍存在个人财产,如《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都是个人财产。
    而连带责任意味着,不仅夫妻共同财产须还债,夫或妻的所有个人财产也须还债。
    进一步分析纠纷的产生无外乎利益的冲突,而夫妻的财产利益与债权人的财产利益背后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价值。

 

请看以下分解图示

         

 

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

 

两种情形下法律关系和

债务承担之间有什么不同?

请看下图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知,无论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非举债配偶一方都并非当然负连带责任。
    共同财产是否属于连带责任,这一问题本质上是对财产属性的理解。从法律关系、财产利益背后所体现的立法原则来看,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形成债权,并不当然地及于其配偶的个人财产,除非配偶自己意思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并不当然牵连非举债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执行中遇到直接执行非举债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应当为错误执行。
    另有一个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婚姻法》第41条对离婚后共财不足清偿共债有规定,先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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