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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可普法丨《民法典·人格权编》亮点介绍

  作者:胡佳雯  日期:2020-11-16

 

重视人本身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人民利益至上,保障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对人所固有的人格利益进行系统的规定,确保人获得最基本的尊重。人格权受到侵犯,不仅可能造成人的精神创伤,而且也可能涉及财产的损失,比如诋毁民事主体的声誉导致其商业价值的骤减。
    一般而言,人格权是自然人所固有的、专属于本人的、作为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不得转让、继承、放弃的权利。民法典中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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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种类

 

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民法通则》规定了生命权与健康权,民法典增加身体权。

  2.生命权是最高的人格权,是所有人格权的基础。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3.身体权包括人身自由和身体完整。

  4.健康权包括身体和心理健康。
 

②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1.姓名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别名,包括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     

  2.名称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注意,仅名称可以转让,自然人的姓名不能转让。

  3.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放弃了“以面部为中心”的理论,转向“可识别性”的标准。肖像权的保护删去以营利目的要件,即使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法律也予以保护。

声音权益

  声音虽然没有成为一个具体的人格权利类型,但是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可以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定。
 

③名誉权、荣誉权

  1. 名誉是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2. 荣誉通常是指荣誉称号。     

  3.信用。信用的保护包含在名誉中,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信用评价人的及时核查义务。(第1029条)
 

④隐私权

  隐私是指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属于新增的类型,具有信息化时代特色,传统民法中没有此类型。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⑤其他人格权益

  尚有未被上述列举的具体人格权所囊括的人格利益,因此,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通常称为一般人格权。
    第一,凡是涉及到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又无法纳入具体人格权保护的,都作为一般人格权,起到补充作用。第二,当具体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遇到困难,可以用一般人格权的要义来诠释具体人格权,起到解释的作用。第三,使得人格权的范围具有开放性,涵盖未来新产生的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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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制度

 

①禁止性骚扰

  保护的受害人不分性别。机关、企业、学校等用人单位负有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的义务,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的性骚扰负有防止和制止义务。如何判断性骚扰行为:是否违背他人意愿。行为方式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第1010条)

 

②个人信息保护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1.信息处理者     

  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以及收集、存储,防止泄露、篡改、丢失,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自然人、报告主管部门等义务。(第1035条、第1038条)     

  2.自然人   

  自然人享有依法查阅、复制、异议更正、请求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等权利。(第1037条)     

  3.公职人员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1039条)
 

③姓氏随父或母,符合条件可选其他

  自然人虽然享有姓名权,在符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由取名,但是姓氏不得任意选择。原则上应随以父或母的姓,也可以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②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③或者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时可选其他。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第1015条)

 

④器官捐赠规则

  器官捐献依法自主决定,但必须书面或订立遗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自主决定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捐献。
    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死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共同一致决定,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第1006条)
 

⑤对死者的保护

  保护哪些权益: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谁可以主张:①配偶、子女、父母;②当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时,其他近亲属。(第994条)
 

⑥临床试验、科研活动的道德伦理底线

  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所需的临床试验,应当批准、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1008条、第1009条)
 

⑦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的合理使用

  在人格权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使言论自由相冲突时,以体现公共利益的一方为优先保护。因此,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合理使用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但使用不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第999条)
    具体到肖像权,在五种情形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肖像:①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②新闻报道③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⑤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第1020条)
 

⑧肖像、姓名等的许可使用

  肖像、姓名作为个体的象征或者标志可以商品化利用,进行许可使用,比如明星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     

  规定了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规则、任意解除规则:①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③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第1021条、第1022条)
 

⑨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会产生两类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属于绝对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权利人可随时主张人格权请求权。但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第995条)

 

⑩违约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中,若遇到违约同时导致精神利益受损,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前,法律规定违约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996条)

 

⑪人格权危急可申请诉前禁令

  采取临时性的措施,达到事前预防与阻止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效果,以免损害发生或者扩大。
    但需符合如下条件:①民事主体提供初步的证明②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③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997条)
 

⑫确定民事责任范围之规则

  除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责任承担,司法实践已经有较强的规范以外,判断民事责任承担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998条)
    精神性人格权受损,往往以采取精神慰藉方式来弥补,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但是承担责任的程度应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第100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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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可见,我国民法典一改传统民法典重物轻人的立法模式,在规范财产权的同时,对人格权做出系统的规定,并且紧密结合时代背景,在人格权的规则中添设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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