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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新规要点概览

  作者:胡佳雯  日期:2020-10-28

  民法典继承编立足于中华传统,结合现实国情,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中华文化至少有三大“继承”,一为血脉存续,子嗣绵延;二为家业世袭,财富祖传;三为家风美德,代代相传。而作为法律,民法典继承编主要规范财产的继承问题。

  在继承编中,我们敬祖爱幼、互相扶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美好风俗习气有所体现,如酌分遗产制度。本文梳理了继承编中主要变化与新增规定。

 

01

增加丧失继承权情形与宽恕制度

  第1125条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①将原《继承法意见》第13条提升为法律,并增加宽恕适用的情形。宽恕的表示可以明示和默示。

  ②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02

代位继承人扩张

  第1128条第2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①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赋予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享有代位继承权。

  ②保障私人财产尽量由私人继承。

 

03

放宽酌分遗产人的范围

  第1131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①扶养关系的情形中,删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限制条件。

  ②酌分遗产制度适用于非继承人。虽无法定继承人身份,但因扶养较多,可以分得遗产。法律鼓励团结互助的优良品德。

 

04

遗嘱信托

  第1133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①新增遗嘱信托制度,满足人民多种形式的财富传承需求。

  ②遗嘱信托属于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填补信托类型的空白。

 

05

打印遗嘱

  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①新增打印遗嘱,对现代生活方式的回应。

  ②满足两个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年月日。

 

06

录像遗嘱

  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①新增录像遗嘱。录音遗嘱原来已有。

  ②完善录音录像遗嘱的有效要件,有两个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年月日。

 

07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第1142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①删去原《继承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

  ②进一步保障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08

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1148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49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①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责任、报酬的规则。

 

09

转继承制度

  第11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①新增转继承制度。与代位继承不同,转继承是继承人实际享有继承权,再由继承人的继承人来继承遗产;而代位继承是直接由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②保护私有财产,使私有财产尽量不收归国有或者集体所有。

 

10

遗赠扶养人范围扩大

  第1158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①将原来“集体所有制组织”改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

  ②更好地满足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养老的需求。

 

11

明确收归国有的遗产用途

  第1160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①新增收归国有的遗产明确规定用于公益事业。

  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12

税款的缴纳和债务的清偿

  第1163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①将原《继承法意见》第62条提升为法律规定。

  ②遗产不得逃避应尽的纳税义务。规定了清偿主体的先后顺序。保护债权人,保障交易安全。

 

13

继承编以外的遗嘱规定

  总则编第29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物权编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人格权编第1006条第1、2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①新增以遗嘱的形式指定监护人、设立居住权、捐献人体组织器官。

  总体而言,继承编的新规则可以分为三部分:细化遗产管理的规则、扩大继承人的范围和完善遗嘱的规则。三部分共同的导向是遗产合理分割、继承秩序的稳定以及尽量避免私人财产收归国有。

  继承编的主要亮点在于新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侄甥的代位继承权、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遗嘱信托,以及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注:《继承法意见》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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