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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婚姻家庭丨①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

  作者:马丽  日期:2020-09-03

 

故事由此开始

 

  非非与可可经过两年的恋爱,终于在2021年1月2日登记结婚。半年后,非非发现可可竟然患有重大疾病,而结婚前可可并没有告诉非非。这个时候非非......

 

遇到这种情况,非非有哪些权利呢?

 

1

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由于非非与可可是2021年1月2日结婚登记的,故适用《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自知晓后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而不是婚姻登记机关。

  而在此之前登记结婚的,适用的还是《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并没有规定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如果该重大疾病属于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则属于无效婚姻。

 

2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此段婚姻就此被撤销,

那么在此期间他们的财产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在此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延伸

  民法典并没有列明哪些属于需要告知的重大疾病。其实现行婚姻法中也没有列举禁止结婚的具体疾病,而主要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来认定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包括:

  ①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②指定传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③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因此,具体到此类案件时,在没有明确的标准出来之前,前述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当然也不仅限于前述疾病,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这一段婚姻将何去何从,未完待续

下期预告谁来还债

 

 

法条链接

 

1.《民法典》(2021.01.01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婚姻法》(2021.01.01废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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