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立足于中华传统,结合现实国情,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中华文化至少有三大“继承”,一为血脉存续,子嗣绵延;二为家业世袭,财富祖传;三为家风美德,代代相传。而作为法律,民法典继承编主要规范财产的继承问题。 在继承编中,我们敬祖爱幼、互相扶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美好风俗习气有所体现,如酌分遗产制度。本文梳理了继承编中主要变化与新增规定。 01 增加丧失继承权情形与宽恕制度 第1125条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①将原《继承法意见》第13条提升为法律,并增加宽恕适用的情形。宽恕的表示可以明示和默示。 ②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02 代位继承人扩张 第1128条第2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①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赋予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享有代位继承权。 ②保障私人财产尽量由私人继承。 03 放宽酌分遗产人的范围 第1131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①扶养关系的情形中,删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限制条件。 ②酌分遗产制度适用于非继承人。虽无法定继承人身份,但因扶养较多,可以分得遗产。法律鼓励团结互助的优良品德。 04 遗嘱信托 第1133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①新增遗嘱信托制度,满足人民多种形式的财富传承需求。 ②遗嘱信托属于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填补信托类型的空白。 05 打印遗嘱 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①新增打印遗嘱,对现代生活方式的回应。 ②满足两个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年月日。 06 录像遗嘱 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①新增录像遗嘱。录音遗嘱原来已有。 ②完善录音录像遗嘱的有效要件,有两个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年月日。 07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第1142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①删去原《继承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 ②进一步保障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08 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1148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49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①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责任、报酬的规则。 09 转继承制度 第11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①新增转继承制度。与代位继承不同,转继承是继承人实际享有继承权,再由继承人的继承人来继承遗产;而代位继承是直接由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②保护私有财产,使私有财产尽量不收归国有或者集体所有。 10 遗赠扶养人范围扩大 第1158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①将原来“集体所有制组织”改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 ②更好地满足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养老的需求。 11 明确收归国有的遗产用途 第1160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①新增收归国有的遗产明确规定用于公益事业。 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12 税款的缴纳和债务的清偿 第1163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①将原《继承法意见》第62条提升为法律规定。 ②遗产不得逃避应尽的纳税义务。规定了清偿主体的先后顺序。保护债权人,保障交易安全。 13 继承编以外的遗嘱规定 总则编第29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物权编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人格权编第1006条第1、2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①新增以遗嘱的形式指定监护人、设立居住权、捐献人体组织器官。 总体而言,继承编的新规则可以分为三部分:细化遗产管理的规则、扩大继承人的范围和完善遗嘱的规则。三部分共同的导向是遗产合理分割、继承秩序的稳定以及尽量避免私人财产收归国有。 继承编的主要亮点在于新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侄甥的代位继承权、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遗嘱信托,以及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注:《继承法意见》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