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注:2017年3月1日后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以下关键几点:
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五、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
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七、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
上述补充规定和通知在法律层面上提出了明确的方向,但在具体审判、操作过程中,还需司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正确处理第三人债权与夫妻债务之间的关系,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最后附上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972.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6982.html